《物權法》上過於簡略的規定使得土地立體開發中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糾纏不清,應分析、檢討建設用地使用權範圍的確定、土地所有權人的分層設立規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再利用方式三大問題,形成土地立體開發私法制度的基本框架。首先,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範圍應通過登記制度予以確定,《物權法》出臺前未登記垂直範圍的,當事人可憑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司法裁決等申請登記,否則視為沒有限制。然後,土地所有權人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則應包括權利範圍不得重疊、已有物權人不享有同意權等,同時物權人間利益協調可通過變通適用相鄰關係、地役權制度與確立司法介入等方式進行。最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未使用空間的利用問題上,基於制度背景、立法現狀等考量,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但其可通過權利的部分轉讓實現對空間的再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