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五大提出推進司法改革的任務以來,我國的三輪司法改革一直在側重解決問題或是側重按司法規律辦事之間徘徊,其中又尤以肖、王兩任最高法院院長主政期間所推行的改革為代表。某種程度上,兩種改革思路的失衡導致了先前司法改革的顧此失彼和進退失據。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司法體制改革,以改革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強化辦案責任、開展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強化職業保障、人財物由省統管有效排除地方干擾等為試點和主要突破口,較好地統籌兼顧了堅持問題導向與尊重司法規律兩種改革思路的關係。但考慮到複雜的現實國情和各種“ 潛規則”,設計相對良好的改革試點方案在落地過程中,仍然可能會帶來基層司法機關經費保障不力、司法系統內部“行政化”加劇、法官檢察官選任產生“逆淘汰”現象以及獨立行使的司法權力異化成司法專橫甚至司法腐敗等問題。鑒此,必須對正在開展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保持清醒認識,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糾正試點中的問題,防止改革變形走樣,確保改革試點取得預期效果,為全面鋪開改革創造有益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