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馨案作為北洋政府統治時期規模最大的官員賣官案,該案中賣官職位之多,數額之大,以及與宋教仁案之間的緊密聯繫,使其成為當時政界、輿論界關注的焦點問題。案件最後以大理院判處王治馨死刑而結束,大理院判決死刑背後與宋教仁遇刺案有關,以往的研究將這作為袁世凱選擇懲治王治馨的唯一理由,但筆者認為王自身賣官給肅政史所留的犯罪把柄以及袁世凱力圖借助王案來整飭吏治、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也是其主要意圖之一。本文論述的重點更在於通過對王案從肅政史糾彈、平政院審理後因涉及刑事範圍將案件轉交給大理院審理、裁判過程的梳理,以展示案件所涉及的兩院之間關於案件管轄、證據認定、裁決權的爭議,並透過此案中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干涉,從個案分析的角度凸顯民初司法權移植到中國後所面臨的現實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