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是各學科都重視的研究方法之一,具有橫截性的思考價值。文章首先對類型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狀態予以考察,以此為背景,進而將這一方法納入到現代刑法學的視野之中。傳統刑法學極度倚重概念思維,對類型思維的關注較為欠缺。事實上,類型思維不僅具有明顯的開放性,從而更容易容納合目的性的考量;而且類型化的思考有利於問題的條分縷析從而更便於具體、細緻地把握生活事實;不僅如此,類型化的思考還能夠配合事實關係的實際樣態,妥當地掌握所謂的中間形態或混合形態;更為重要的,類型思維還是一種價值性的思考,它能訴諸明白的價值判斷,並能清晰地顯示整個體系的意義脈絡。類型思維的上述特徵,充分顯示了其作為概念式思考的補充方法的可能意義,值得認真對待。立足於上述知識背景,文章進一步討論了類型思維在刑法上的貫徹路徑。在作者看來,任何刑法規範的建構,都是從經驗事實中抽象法類型的過程,而任何刑法規範的闡釋與運用,都是法類型還原為生活事實的過程,是兩者相互靠近乃至形成對接的過程。因此,類型思維隱含於刑法規範形成與適用的始終,指引著刑事立法與司法的內在操作。在此種“規範類型論"的線索上,類型思維將在具體規範建構、體系化建設、刑法解釋、類推、不確定概念與概括條款的適用等各個側面得以展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