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某甲依法向警察分局申請集會遊行,主管機關許可之同時,並針對遊行人數為特別之限制(集會遊行法十四V參照)。遊行當日,有非預料且無法掌握之「自然群衆」沿途加入遊行隊伍,參與之人因而超出原許可人數甚多。嗣後加入之群衆與原先參加之群衆間,產生零星衝突,集會遊行負責人及糾察員試圖排解,效果不彰,且有擴大並激化的趨勢,警察機關基於治安理由,乃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於警告制止無效後,強制解散。某甲不服,擬依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後段,針對該「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提起確認違法之訴,其成效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