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二○○九年,民法物權編修正公布。本次物權編修正的重點之一,而且與銀行抵押權、保險公司的理賠有密切關係的主題就是:抵押權的消滅與債權質權的轉換。主要理由是: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雖然也消滅,但是若因抵押物的滅失,抵押人對於第三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則由於該抵押人對於第三人取得的損害賠償債權,實際上就是抵押物的化身,因此原來以抵押物為標的物的抵押權,就轉換成以債權(損害賠償債權)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權,繼續擔保原來的債權。民法第八八一條第一項:「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第二項:「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就是這個理論的具體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