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為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關於行政命令之法定名稱,並有其立法定義;一、法規命令,依本法第一五條第一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行政規則,依本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規定,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然而本法之命令種類,實務見解並非以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為限,尚有職權命令之類型(最高行政法院九八判一六八判決及釋五七等)。關於職權命令之相關問題,學理及實務似均主要仍以本法第一七四條之一為論述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