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十五歲之國中生甲於上學途中被闖紅燈之乙駕車撞傷,甲受傷骨折住院治療、復健,醫師認為甲至少須經過一年復健始能完全恢復。乙自車禍發生後即拒絕賠償並避不見面,甲之父母A與B乃以甲為原告而乙為被告,其二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乙應賠償甲醫療、復健等費用以及慰撫金合計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訴訟進行中,乙表示願以現金賠償甲五十萬元為條件和解,A因側面得知乙經濟狀況不佳,乃立即表示願意接受,但B認為五十萬元太少,要求乙至少應賠償八十萬元始願意和解。試問:甲、乙之間是否成立訴訟和解?A或B是否得請求法院做出最有利於甲利益之和解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