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文‧敘》對形聲字下的定義跟例子是這樣的:「以事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註一)文中的「事」做義解,「名」做字解。所謂「以事為名」,即以義為字,也就是據義造字的意思。又「譬」做告解,「成」做合解。所謂「取譬相成」,即取聲稱之而合以為字,也就是以聲成字的意思。所謂「江、河是也」,即江、河二字是它的例子。茲觀江、河二字,都以水做形符,表示意義,又分以工、可做聲符,表示音讀,完全合乎「以事為名、取譬相成」的要求。因此,它的定義跟例子下得沒錯,是可信的。這層道理,一如清儒段玉裁說:「以事為名,謂半義也。取譬相成,謂半聲也。江、河之字,以水為名,譬其聲如工、可,因取工、可成其名。」(註二)是很清楚而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