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總括而言,應經發起、訂立章程、確定股東成員認足股份、繳足股款、設置機關(亦即選任董監)、申請設立登記之程序。換言之,即在發起人共同決定成立公司後,經由組織活動基本規範之訂定,並奠定公司人的及物的基礎,設置機關以為公司活動之基礎後,經由設立登記取得法人之地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特色在於採嚴格準則主義的立法,即法律規定公司設立之一定要件以作為標準,凡公司之設立合於要件,主管機關必須准其登記,使其取得法人資格,惟為防範濫設,確保投資股東權益,維護交易安全,特別加重發起人之設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