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此次公司法之部分修正,除了簡化行政流程,達到便民及鼓勵創業目的之外,也大幅放寬企業資金融通之管道,便利企業之整體經營,使其盡量符合知識經濟之企業管理、建構原則;健全公司經營、組織機制,增訂負責人之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刪除公司法中之刑事罰則(除罪化),回歸行政罰或刑法基本規定;引入一人公司、視訊畫面會議、無實體交易及公司分割和簡化公司合併程序多項新觀念,為國內之經濟注入一針强心劑。惟此次之修法為落實經發會之共識,以刺激國內低迷之景氣,因應目前之需求,新法是否有效融合、調整、改革我國現行公司體制與各種企業組織、經營形態,以及是否能夠提供或建構符合知識經濟世代思潮的企業經營、組織條件,皆有待時間之考驗。明顯的新公司法的體系中仍然存在著結構性之問題以及與相關的金融法律間未能磨合之問題;另外新修之公司法仍以企業、股東及債權人為出發點,甚少規定對於公司員工之保護,亦為本次修法闕漏之一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