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隨著經濟社會之全球化發展,公司儼然成為各國經濟活動之核心組織,掌控絕大多數之資源與財富,甚至富可敵國,左右人民生活。基本上,公司本質上乃由股東所組成之營利性社團,必須隨時調整組織戰略及經營策略,以因應源源不斷之國內外競爭壓力,因此就公司法之立法政策而言,本不宜過度介入公司之經營事項,而應容許公司享有相當程度之自治空間,以追求其本身經營之效率。惟鑑於公司經營之良窳,除與股東利益息息相關外,亦牽涉公司員工、債權人、消費者及往來廠商等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從而從公共利益之角度,則必須加以適度之監控,以確保其適正經營。職是之故,公司法之中心課題,似應定位為如何公平調整各方之利益,以建立有效經營之組織。質言之,如何順應時代之變遷,調和公司之私益性與公益性之衝突,以緩和兩者間二律背反之緊張關係,並尋求公司自治與公司監控之競爭性平衡,實為公司法根本之目的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