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說明「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內政,2004)」。由學者、專家的研究報告中一再證明嬰幼兒教育的重要性,特別是在嬰兒出生後的前五年是嬰幼兒腦部發展最迅速、最重要的階段。在此關鍵期,若嬰幼兒未受到良好的照顧及訓練,對孩子日後在認知、語言、情緒等各方面的能力均有影響。發展遲緩兒童若經過早期診斷、早期療育,其透過醫療、教育、福利介入,可讓部分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未來形成障礙的可能性,或是減輕其未來的障礙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