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信託法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並正式施行後,關於信託之定義及其法律關係均有明文的規範,有別於信託法施行前將信託以民事習慣處理的法律實務。按信託法第一條的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行為成立後必然伴隨著一定財產的移轉與管理行為,然而基於信託行為中受託人雖為信託財產的所有人,其係為受益人之利益而以自己之名義持有、管理信託財產,且信託財產的利益實際上應歸屬於受益人之特性,故有別於一般的財產移轉(如買賣、贈與)與管理行為(委任)中,財產之所有者即為系爭財產利益之歸屬者之情形,故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與平等原則,相關稅法應須特別針對信託關係中名義所有人與實際享受利益人不同之特性,而作有不同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