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某公司訂立內部工作規則:「已婚同仁禁止在公司內發展婚外感情,違者,視同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某已婚男員工甲,經常與另一名未婚女員工乙有聯繫,甲明知公司有此禁令,還是情不自禁地「觸犯天條」偷偷地愛上乙。起初假借業務關係,常邀請乙在公司外咖啡廳「洽談公事」,後來與乙發生超友誼關係,事經公司查證屬實,乃未經預告,將甲、乙直接解雇,請問:一、該禁令是否可視為公司與員工勞動契約之一部分?二、公司將甲、乙解雇,是否合法?甲、乙可否主張重新雇用及解雇期間之薪資?三、如果該公司擬使其「禁譜辦公室戀曲」的戒律「合憲」,應如何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