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是我國矯正執行最主要的法律,但自民國35年間制定以來迄今,已逾63年,其間歷經11次修正部分條文,而監獄行刑因社會變遷、政策更迭,導致諸多法條已與現實脫節,確有全面檢討與修正之必要。然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於民國99年12月26日公布,要求《羈押法》第6條及《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該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其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但立法院迄今仍無任何修法動作,大法官會議僅能以立法院「怠惰立法」,於民國103年5月16日再公布釋字第720號解釋,指定「受羈押被告」對看守所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等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我國立法院無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任令已被認定違憲的法律規定,依然存留適用;致使屬於「司法權」的大法官會議,以司法解釋逾越司法權,而越俎代庖地行使立法權,這也算是舉世之創舉;但此一「創舉」,正顯現我國政府對矯正施政的忽視。然而,「矯正執行」為社會秩序安定的最後防線,而須以堅強及時的法制,加以鞏固。我國「行政」與「立法」機關一再地忽視矯正執行,實則是造成我國犯罪再犯率久久無法下降的主因;筆者期盼大有為的政府趕緊回頭重現監獄的「矯正執行」,使受刑人的權益獲得尊重,並使矯正執行發揮應有之功效;正值蔡英文總統推動司法改革,希望也能對監所之矯正執行進行革新,俾符人民之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