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犯罪者(即被告)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以致公義無法獲得彰顯;可見身為犯罪者之被告犯罪後,在司法程序中無論偵查階段或是審判階段,通常會使用干擾、欺騙等手段,而妨害司法公司以致司法正義無法實現。被告於犯罪後以積極舉止的阻礙司法程序進行序的態度,正足以顯示被告知可責性與危險性。故而「犯罪後之態度」更是屬於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十款所定法院在量刑上應行審酌之事由1,被告在犯罪後的態度,包括行為後的態度與在刑事程序中的態度,乃不可忽視的法定刑罰裁量事實,通常實務上法院在個案的量刑,常將被告在法院審理階段中的訴訟行為表現模式或刑事訴訟程序中之態度,是否坦承犯行、有無和解、有無進行辯解或抗辯之情形,在法院量刑上予以審酌法定刑內的從重或從輕之事例乃屬常見,而屬於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十款「犯罪後之態度」量刑參酌因素2,對於被告是否坦承犯行,是否隱匿罪行,或是基於妨礙司法公正使用該偽造、變造之證據為,或被告或辯護人為阻止對被告不利之證人出庭作證,百般騷擾證人或使其作不實的陳述,妨礙事實真相的發現,故意誤導調查方向誣陷他人等等,此類事由均不僅是有關司法成本的考量,更是妨害危及到司法公正權行使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