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功能不僅限於排除法官預斷,更包括當事人主義、公判中心主義及證據法則之落實在內,筆者以為該制度最重要的功能應在於「實現當事人主義」,起訴狀一本主義亦必須體認到當事人主義之精神,並配合其他當事人主義之相關規定,始能發揮其實質效果。但「實現當事人主義」此一目的在擺盪在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之間、職權主義色彩仍舊存在的我國,引起的爭議可能比較大,相對於此,以「排除法官預斷」來解釋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的理由,則顯得簡單易懂又具說服力,但如果過度強調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功能就是在排除法官預斷,往往會如同日本早年的實務見解,傾向於全面禁止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接觸卷證。但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需由法院參與、甚至主導進行準備程序的要求下(如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而配合的準備程序強化),因法官難以避免於整理爭點、證據的過程中接觸到偵查卷證,則「強化準備程序」與「落實起訴狀一本主義」的要求勢將產生衝突,而起訴狀一本主義在此情形下勢必需退讓,但為了避免違反更上位的預斷排除法則、公平法院原則,應認為僅有為了進行準備程序之需要,始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限度地接觸偵查卷證,在符合「不違反」此一前提之情形下,起訴狀一本主義可以與預斷排除法則、公平法院原則「脫勾處理」,亦即雖然於此情形下之接觸卷證「形式上」違反起訴狀一本主義,但並不致「實質上」違反預斷排除法則、公平法院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