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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1 (201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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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12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民法第1001條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係指按其情形要求同居為不合理,或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而言,如不堪同居之虐待、納妾、正當旅行、服役等。談判離婚屬解決紛爭之過程,與是否有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無關。實務上,當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目的在證明對造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且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自不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違反誠信原則問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
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
權利保護必要
、
誠實信用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預告終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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