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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1 (201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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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雙務契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雙務契約無效時,當事人就其所受領之給付,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負返還義務,且雙方因而互負返還之債務,乃基於同一無效之契約而生,即互有對待給付之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認雙方就此得為同時履行之抗辯。而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雙務契約
、
無效
、
類推適用
、
同時履行抗辯
、
不當得利
、
範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抵銷契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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