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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8 (201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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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土地法第68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在貫徹土地登記之公示性及公信力,使土地權利人不因地政機關就土地登記之錯誤、遺漏或虛偽而受損害。如土地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因地政機關就土地登記之錯誤、遺漏或虛偽受損害時,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賠償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國家賠償
、
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
推定過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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