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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仲裁法第31條規定之衡平仲裁,乃指仲裁判斷如嚴格適用法律之規定,於當事人間將產生不公平之結果時,當事人得明示授權仲裁庭故意不適用法律之嚴格規定而為判斷者而言,與所謂衡平判決係法院於法律無明文規定之情形下,探求立法之真意,本於一般原則,類推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而作成之判決者,二者並不相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衡平仲裁衡平判決衡平原則法律衡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總經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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