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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7 (201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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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4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即屬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如以競爭對手之商品交易價格資訊為基礎而同時為較低金額之報價,俾取得訂約機會,因違反同法第1條所規定維護產業倫理或競爭秩序之法目的,應認該商品交易價格資訊具有經濟價值,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侵權行為
、
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
營業秘密
、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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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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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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