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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6 (201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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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本條例施行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遺妻雖無血緣存在,但於傳統上,可經親屬會議選定為繼承人而繼承派下權,已非不得為派下員;本條例施行後,自應認該遺妻為本條例第5條所稱之「繼承人」,而得繼承派下權,且不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限。至祭祀公業之派下員死亡,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僅遺母親為其繼承人,並共同承擔祭祀祖先責任者,本於相同意旨,亦應為同一解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本條例施行後
、
祭祀公業
、
派下員
、
繼承人
、
共同承擔祭祀者
、
祭祀公業之本質
、
血緣
、
釋字第728號解釋
、
平等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扶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269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森林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9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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