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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6 (201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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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過失相抵——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217條所稱之使用人必以被害人對該輔助人之行為得指揮、監督者為限,倘該輔助人有其獨立性或專業性,非被害人所得干預,自不得要求被害人為其行為負責,而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否則被害人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各獨立輔助人賠償時,各獨立輔助人對相當於共同侵權之行為,卻得主張其他獨立輔助人之違約行為,對被害人主張過失相抵,減輕或免除自己之違約責任,實與誠信原則有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過失相抵
、
使用人
、
獨立輔助人
、
誠信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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