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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4 (20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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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抵押權效力所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所謂常助主物之效用,凡以輔助主物之經濟目的,與之相依為用,客觀上具有一定之功能性關聯,而居於從屬關係者,均屬之。因此,從物之認定,應以其有無輔助主物之經濟目的,綜合斟酌物之客觀存在態樣、交易習慣及當事人意思等具體實情,個別審酌其性質,以為判斷,進而認定其是否為建物之抵押權效力所及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抵押權效力所及
、
從物
、
獨立之物
、
常助主物
、
同屬於同一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債權雙重讓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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