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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2 (20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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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受扶養權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117條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而言;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受扶養權利
、
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不能維持生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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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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