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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1 (201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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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地建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始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
行政規則
、
職務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1 (2017: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租地建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0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遺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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