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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1 (201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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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範契約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否發生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至於法院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之判決,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以定其增、減給付之數額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情事變更
、
非當時所得預料
、
顯失公平
、
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1 (2017: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約金酌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5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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