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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範契約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否發生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至於法院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之判決,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以定其增、減給付之數額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顯失公平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1 (2017: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約金酌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5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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