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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1 (2016: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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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害他人之名譽——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8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若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具有違法性,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侵害他人之名譽
、
違法性
、
陳述之事實
、
合理查證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2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3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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