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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9 (201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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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69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如聲明異議人及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於分配期日均未到場,致執行法院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更正分配表,異議程序因而未終結者,可認該債權人或債務人對聲明異議人有反對之陳述。於此情形,倘執行法院業經通知該聲明異議人提出起訴證明,而該聲明異議人又已依法對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在前述通知送達後即時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受訴法院即不得逕認該分配表異議之訴為不備起訴要件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
、
起訴之證明
、
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
目的性之限縮
、
程序法上之誠信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加班——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7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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