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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8 (201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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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有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分管契約係以在共有關係存在之前提下,定共有物暫時使用狀態為目的,故除契約有特別約定外,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分管契約之效力不及於締約之共有人以外之人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共有物
、
分管契約
、
債之相對性
、
登記對抗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同出資買賣股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收養子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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