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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8 (201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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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履約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80條第3款所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係指原無債務而直接及確定之故意認為有債務而為給付者而言。至於原無債務而誤以為有債務者,縱其誤認係出於過失或重大過失,亦非明知而非債清償,仍無該條款之適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履約保證金
、
銀行
、
保證書
、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
、
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
、
不得請求返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誠實信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共同出資買賣股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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