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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7 (201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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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審判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之規定,投資契約除另有規定或約定外,原則上屬民事契約性質,若發生爭議,自應循普通訴訟程序;又當事人訂立契約時,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須訴請法院解決,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對於審判權之歸屬有不同認定,造成程序上之不利益,乃預為合意願由特定之普通法院管轄,倘無害於公益,自無不可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審判權
、
普通法院訴訟程序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
投資契約
、
合意管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7 (201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攀附他人商譽——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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