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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7 (201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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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固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如承攬人為避免預先繳納保固保證金之負擔,而由銀行出具保證書以代替承攬人直接繳交保證金,並依其契約(保證書)之約定,銀行只要一經定作人書面請求,即應支付一定款項,銀行原則上即不能主張民法保證人之抗辯權,俾定作人得以取得相當於承攬人給付擔保金之地位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保固保證金
、
保證書
、
性質
、
擔保
、
保證契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7 (201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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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方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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