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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4 (201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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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土地法第97條之立法政策係基於居住乃人民生存之基本條件,為保護經濟上弱者之承租人而設,應僅限於城巿地方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始有其適用。至營業用房屋或租地供營業之用,承租人用以營業獲取利潤,為經濟上之強者,無立法限制租金額之必要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
、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
立法目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4 (201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地上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扶養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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