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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3 (20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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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應收之股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9條第1、2項之規定,乃為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之發生,並基於資本確實之原則,使股份有限公司於存續中,得以保持相當於資本總額之財產,以維持交易安全,並保護公司之全體債權人。是其所保護之第三人,自不以與公司為交易之債權人為限。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公司應收之股款
、
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
、
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私有土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家事事件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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