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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3 (20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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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商人所供應之商品在客觀上為日常頻繁交易之客體者,均屬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規定之範疇,初不以商品價格之多寡作為辨別標準。至於所謂日常頻繁交易之客體者,亦不限於該商品前已存有多次交易或曾與第三人交易事實為必要。且買受該商品者,並不排除買受之人再利用該商品以獲取利潤者。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請求權
、
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商人
、
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耕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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