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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2 (20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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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解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至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解釋意思表示
、
當事人真意
、
誠信原則
、
公平正義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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