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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1 (201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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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者之保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6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企業經營者須對消費者或第三人負消保法之無過失責任時,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主體,除消費者及第三人外,尚包括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之身分法益因該事故而受損害之父、母、子女或配偶。惟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不宜太過寬泛,故以情節重大者為限,始得據此請求賠償。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消費者之保護
、
適用其他法律
、
侵害身分法益
、
情節重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事實上夫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基地出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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