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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動產物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57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新建之房屋無論已未全部完工,倘依現狀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即屬土地之定著物,而為民法上所指之不動產,由出資興建之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權。基於法律行為受讓此種房屋之人,自須辦理移轉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如受讓人僅變更起造人名義,尚不能因變更原起造人建築之事實,遽認該受讓人為原始所有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始起造人定著物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添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事實上夫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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