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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1 (201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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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借地建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又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必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始得當之;單純之沉默,除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借地建屋
、
土地
、
受讓
、
第三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添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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