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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私有土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土地法第12條第1項所謂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土地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至同項所稱「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乃行政程序申請所需之證明方法,不因之影響原所有人實體上之權利。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私有土地天然變遷所有權視為消滅回復原狀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回復其所有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10 (2015: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勞動派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有限公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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