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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10 (2015: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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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私有土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土地法第12條第1項所謂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土地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至同項所稱「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乃行政程序申請所需之證明方法,不因之影響原所有人實體上之權利。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私有土地
、
天然變遷
、
所有權視為消滅
、
回復原狀
、
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
、
回復其所有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10 (2015: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勞動派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有限公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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