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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10 (2015: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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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企業經營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企業經營者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因故意或過失,致消費者或第三人死亡者,被害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即得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企業經營者給付懲罰性賠償金,且本條所稱之「過失」,不以「重大過失」為限。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企業經營者
、
消費者或第三人
、
連帶賠償責任
、
過失
、
懲罰性賠償金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10 (2015: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成年收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38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勞動派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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