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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9 (201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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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載貨證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海運實務上所稱之「電報放貨(TelexRelease)」,乃附麗於載貨證券而存在,該方式之提貨,通常是貨物比載貨證券較早到目的港時,由託運人提供擔保,再由運送人通知其在目的港之代理人,准許受貨人提出該電報放貨之通知單,即可換取小提單(D/O),而不須交付載貨證券以提領貨物之權宜方法。該電報放貨之通知單,僅為一不得轉讓之單據證明,初與已取得物權效力而得以背書輾讓之載貨證券未盡相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載貨證券
、
電報放貨
、
小提單
、
物權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9 (201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5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認可收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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