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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9 (201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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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契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7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債之內容變更,有僅發生不失同一性之債之變更者,亦得為債之更改,即成立新債關係而消滅舊債關係。以契約為債之變更時,究為不失同一性之內容變更,抑為更改,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及變更之經濟上意義定之,倘於債之內容之給付發生重要部分之變更,依一般交易觀念已失債之同一性者,為債之要素有變更,即應認為債之更改。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契約
、
債之變更
、
債之更改
、
債之同一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9 (201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名譽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0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事實上處分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8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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