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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8 (201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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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所謂「情節重大」應以勞工之職務及其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影響、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作為衡量標準,非以雇主曾否加以告誡或懲處為斷。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
情節重大
、
不經預告
、
終止勞動契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8 (2015: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離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75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承租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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