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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使用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使用人在參與本人意思表示形成之過程中,如因其被詐欺、脅迫;或為本人從事一定事務時,就其是否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者,各該事實之有無?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5條前段規定,就使用人決之,而由本人主張或承擔其法律效果。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使用人代理人類推適用意思表示有瑕疵應由代理人決之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8 (2015: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權可行使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醫療契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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