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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7 (201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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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信託契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因信託契約為信託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及信託行為之依據,為使信託當事人間權益關係明確,而強制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及其應記載之事項。準此,銀行兼營金錢信託業務之信託契約,倘未以書面訂定並記載信託業法第19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依民法第73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信託契約
、
應以書面為之
、
法定要式行為
、
應記載事項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7 (2015: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重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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