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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監護宣告事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201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揆諸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後段之立法意旨,係為充分保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並有助程序順利進行,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係無意思能力,即無法辨識利害得失,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此乃家事事件法就監護宣告事件特設之強制規定。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監護宣告事件程序能力意思能力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6 (201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祭祀公業——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事項——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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